9999js金沙老品牌(中国)有限公司

创新方向折射风险意识——重视防范信托业经营风险③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05-09

    走出清理整顿阴影的信托业终于进入了复苏期,复苏的信托业花样翻新的“产品创新”吸引了人们的注意力。从前两篇报道中可以发现,房地产信托和利用信托行为参股上市公司成为人们议论最多的话题。无论是房地产信托利用其不受央行121号文件约束进军房地产,还是某些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行为参股上市公司为股市黑手当“枪”,其中共同的一点就是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如果说在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创新”中,人们看到的是信托公司面对竞争的一种无奈和风险意识的淡漠的话,那么从某些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行为参股上市公司中,人们只能看到这些机构的确是在与监管者进行着一场博弈。 
  信托业的行业宗旨是“受人之托,替人理财”。既然如此,信托业就应该是理财专家聚集的行业,但在房地产信托和资金信托诸多产品的“创新”中,总让人感觉这个行业中聚集更多的不是理财专家而是法律专家,而这些法律专家又似乎是专门对付监管者的。 
  对于创新与监管的关系,曾有人作过这样的描述:创新与监管从来都是一种博弈的关系,既有对立又有统一。创新与监管的博弈,会促进大量合理规避监管政策的信托创新产品问世,使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反过来又推动信托的不断创新。这是一种市场化的双赢。 
  真不知道这种理论是如何得出的。按照这样的逻辑,高明的犯罪不仅会使刑侦手段和经验不断提高和丰富,还会增强人们的防范意识。那么,难道说高明的犯罪也是应该提倡的了?这样推论下去,低智商的抢劫是否会使人们加强锻炼意识呢? 
  当然很多人不会认同创新与监管的博弈关系。但现实中,将创新与监管定论为博弈关系的大有人在。美国思科公司CEO钱伯斯曾有这样一句名言,在网络经济条件下,速度决定一切,大公司不一定打败小公司,但快的一定打败慢的。而在实践中许多人也曾有这样的感慨,在日益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下,金融产品的复制与模仿速度不断加快,没有任何一种金融产品的优势可以长久地保持下去,要赢得竞争优势,必须领先于竞争对手持续进行金融创新。于是,快速持续的创新为创新与监管的博弈关系理论提供了实践基础;于是,钻法律、法规的空子打“擦边球”成为“短、平、快”的快速持续创新最有效的途径。而这,也成为了许多人创新的方向。 
  人都是有惰性的,真正完成一项适应市场、服务客户的高科技含量的创新,不仅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更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即使抛去了人的惰性,在今天这样一个竞争的时代,恐怕也没有谁有耐心去依靠一项不知道结果的创新去赢得竞争。而这,也正是在我们的金融产品创新中没有任何一种产品的优势可以长久地保持下去的原因之一。 
  创新是有方向的。将创新的方向定位于谋求短期利益,仅仅依靠钻法律、法规的空子打“擦边球”而“创新”出来的金融产品无论如何也不会有长久的优势。而真正踏实下来研究市场、研究客户的需求,把创新的方向定位于服务市场、服务客户上,不断增强创新产品的科技含量,这样的产品优势才能长久。对创新方向的不同选择折射出的是创新者的某些思维定式,而支持某些创新者对产品创新方向作出错误选择的这种思维定式,也正是产生风险的意识源。( 
(xintuo摘自金融时报)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Baidu
sogou